国家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要求
本项目资助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自觉提升艺术创作的精神能量、文化内涵、艺术价值,着力体现观念和手段相结合、内容和形式相融合的深度创新,集成融合各种艺术要素和技术要素,凝聚文艺原创能力,经得起人民检验和评判,接地气、传得开、留得下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
重点资助坚定文化自信、把握时代脉搏、聆听时代声音,自觉承担起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的使命,抒写中国人民奋斗之志、创造之力、发展之果,用心用情用功展示新时代新征程恢弘气象的重大现实题材作品;资助秉承正确的历史观,把握历史进程和时代大势,反映中华民族的千年巨变,揭示百年中国的人间正道,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唱响昂扬的时代主旋律的作品;资助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把艺术创造力和中华文化价值融合起来,把中华美学精神和当代审美追求结合起来,赋予其时代内涵和价值的作品。
二、资助类型
(一)已经完成项目策划等创作前期工作,且在2022年4月15日前未安排首演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
(二)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创作演出的,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优秀原创小型剧(节)目和作品。
三、资助范围
(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儿童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戏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曲艺(长篇、中篇)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
(二)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包括:小戏曲、独幕剧、小话剧、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含单乐章管弦乐、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艺短篇、小品、木偶小剧、皮影小戏、杂技、魔术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节目等。
四、申请额度
(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项目申请资助资金的额度不超过以下标准:戏曲、话剧项目250万元;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项目400万元;儿童剧项目120万元;杂技剧项目300万元;木偶剧项目100万元;皮影戏项目60万元;小剧场戏剧项目8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120万元;曲艺(长篇、中篇)项目50万元;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项目100万元。
(二)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项目申请资助资金的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艺术基金依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项目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核定资助资金。
五、资助方式
(一)对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作为创作生产的启动经费,主要资助剧本、音乐、编导、舞美设计等创作核心环节;经中期监督合格且首演后,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30%;完成规定演出场次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的资助资金。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须完成10场演出,其中应包括不少于2场的公益性演出;同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网络直播演出可计入演出场次,但场次不超过2场。
(二)对立项资助的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主要用于作品演出,参加下基层、进校园等文化惠民活动;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
六、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项目申报主体为机构或单位(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9年4月15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大陆)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机构或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进行商业登记、公司注册或社团登记注册的机构或单位;
2.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申报项目的编剧、导演、音乐、舞美等主创人员应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创作人才为主,其中,外请主创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且主要演员不得从外省聘请,原则上使用本团演员;
4.项目申报主体应为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的机构或单位,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
(二)由多家机构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机构或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三)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未能在规定实施周期内提交结项验收或终止申请的,其项目主体不能再申报新的该类型资助项目。
七、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22年4月15日起开始申报,至6月15日截止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八、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站 (http://www.cnaf.cn),登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3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
(二)管理中心自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并通知项目申报主体。
(三)对项目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使用。
九、申报材料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3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内地(大陆)项目申报主体须提供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港澳特区项目申报主体须提供商业登记证书、公司注册证书或社团注册证明书等资质证明文件。
(三)申报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须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四)申报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项目申报主体须在申报前征得作品主创人员同意,并提交授权申报协议书,且项目负责人应为作品主创人员。
(五)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六)申报项目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须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或申报材料。
(七)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审读意见。
(八)申报项目的剧本或剧目为改编、移植作品,须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编权授权协议书等相关授权文件。
(九)申报项目如有外请主创人员,须提交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
(十)申报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须提交经过专家论证的完整剧本、专家推荐意见及相关的导演阐述、艺术构思、舞美设计图或草图(灯光设计、人物造型设计、服装设计)、音乐小样及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申报交响乐、民族管弦乐资助项目的,须提交完整乐谱;申报舞剧、杂技剧资助项目的,须提交能够较好反映主题内容、故事结构和艺术呈现的部分舞蹈、节目编排视频。
(十一)申报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配有字幕的完整作品演出视频和演出计划;申报小戏曲、独幕剧、小话剧、小歌剧、小舞剧、曲艺短篇、小品、木偶小剧、皮影小戏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剧本;申报单乐章管弦乐、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完整乐谱;申报歌曲、合唱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歌词和完整乐谱。
(十二)申报材料应于2022年6月15日前通过网络提交,管理中心不接受纸质申报材料。作为附件上传的辅助材料,图片应采用扫描的方式形成,视频应完整清晰,可识别度高。
十、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项目申报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3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视为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演出、演播和研讨等宣传推广活动,并将全部项目成果的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与成果运用相关的著作权以非专有使用许可的方式授予管理中心。
十一、监督验收
(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必须于2024年4月30日前、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必须于2023年10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逾期按相关办法做终止处理。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项目实施完成后进行结项验收。对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管理中心在首演前组织专家进行中期监督;结项验收时,项目主体应提交符合管理中心规定标准的完整视频。
(三)由多家机构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项目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四)项目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五)项目主体违反《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及艺术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管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资金,并暂停项目主体3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项目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项目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二、其他
(一)获得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项目在首演前,未经管理中心同意,项目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出版、演出或出售资助项目的成果。
(二)资助项目在演出、宣传、出版,以及参加展演、会演和重大节庆活动时,应在相关场所和材料显著位置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和“国家艺术基金资助”字样、标识。
(三)艺术基金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五)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