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6741W/2020-00004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文体旅游广电局 | 信息分类: | 行政许可 | ||||||
概 述: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0-04-29 09:44:37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办理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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