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6741W/2020-00003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文体旅游广电局 | 信息分类: | 行政许可 | ||||||
概 述: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0-04-29 09:43:5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办理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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