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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6741W/2020-000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文体旅游广电局 信息分类: 行政许可
概       述: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0-04-29 09:43:0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发布时间:2020-04-29 09:43:07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设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办理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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