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6741W/2020-00001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文体旅游广电局 | 信息分类: | 行政许可 | ||||||
概 述: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0-04-29 09:42:0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办理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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