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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内蒙古自治区运动员聘用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6741W/2025-039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乌海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内蒙古自治区运动员聘用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5-06-04 00:00:00 公开日期: 2025-07-28 10:30:0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运动员聘用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文体旅游广电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近日,自治区体育局会同自治区党委编办、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运动员聘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便于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实施办法》的背景和依据

  2007年,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运动员聘用具体实施办法。现行的《内蒙古自治区运动员聘用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2014年印发,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文件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目前运动队的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做好优秀运动队各项保障工作,完善运动员的进出流转、经济补偿、社会保障等机制,自治区体育局牵头对文件进行了修订。《暂行办法》共十章四十五条,修订后调整为七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运动员试训、优秀运动员招聘、优秀运动员在训、优秀运动员停训、优秀运动员退役、附则。

  二、运动员试训

  在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前,每年可组织一定规模人员进行试训。试训标准由自治区体育局制定,原则上从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员中择优招聘,个别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适当放宽。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试训体育津贴,达到领取成绩津贴条件的,可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试训结束符合聘用标准的运动员可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其最后一次在竞技体育训练中心试训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对试训结束达不到聘用标准的运动员,办理停训登记,终止试训及相关待遇,返回输送单位或居住所在地。对出现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的试训运动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予以处理,情节较重的(包括兴奋剂违规被禁赛1年以上),终止试训运动员身份。

  三、优秀运动员招聘

  优秀运动员的招聘在运动员编制内进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优秀运动员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自治区体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秀运动员聘用标准,招聘可采取专业测试或直接考核的方法进行。原则上每年3月份集中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则顺延或增加一次。招聘未满16周岁的优秀运动员,需征得其监护人同意。运动员聘用工作要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招聘纪律的运动员,取消聘用资格;对违反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的运动员,解除聘用合同。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四、优秀运动员在训、停训和退役

  优秀运动员岗位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并列管理,不划分岗位等级,不控制内部结构比例。有关单位建立健全优秀运动员注册、管理、考核办法,牵头做好新聘用优秀运动员的岗前培训和入队教育。

  将优秀运动员停训区分为正常停训和非正常停训。正常停训运动员享受职业转换过渡期待遇,过渡期结束,与单位正式解除聘用合同,不再使用优秀运动员编制,办理退役手续。非正常停训运动员不得享受职业转换过渡期待遇,不予发放退役费和自主择业经济补偿。

  五、运动员保障

  各级各类体育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所在单位,必须安排一定比例岗位用于聘用退役运动员。各类教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教师等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对取得优异成绩且具有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具有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招聘体育教练员优先面向取得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的退役运动员。优秀运动员享受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待遇。运动员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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