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文物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6741W/2024-07069 | 发文字号: | 20241125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乌海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文物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4-11-25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4-11-25 16:24:0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2024年10月,乌海市文体旅游广电局会同乌海市自然资源局制定了文物保护协作机制,印发《乌海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文物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内文旅体旅广发〔2024〕60号),以下简称《协作机制》。为方便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协作机制》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协作机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地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内文物发〔2024〕14号)要求,有效落实地上文物“先调查,后建设”、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与同级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建立文物保护协作机制,我市印发了《乌海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文物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积极建章立制、补齐短板,相互配合做好建设工程用地文物前置审查审批工作。
二、《协作机制》主要内容
《乌海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文物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内文旅体旅广发〔2024〕60号)包括七条具体内容。
第一条规定涉及文物资源的建设工程用地选址需避开不可移动文物,确实无法避让的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条规定文物资源数据和历史保护线的收集: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结合“四普”工作及时掌握文物资源最新数据,各地区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应将文物保护单位“两线”等历史文化保护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一张图”系统,严格保护。
第三条规定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细化落实历史文化保护利用的用途管制要求实施规划许可: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时征询文物行政部门的程序、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调查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程序、涉及不同级别文物保护单位“两线”的审查程序。
第四条规定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与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共享依法核发历史文化保护线范围内规划许可证信息的程序。
第五条规定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与文物行政部门在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实施及供地过程中的协作机制: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前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程序、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对文物遗存地块的处理程序、自然资源行政部对涉及考古工作的地块与文物行政部门商请程序。
第六条规定了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规划许可信息对建设项目用地文物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处理的程序、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受理审查规划许可申请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协作机制》实施时间从2024年10月14日起实行,试行两年。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