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健身权益和人身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财政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体育总局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体字〔2022〕8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要求,更好地发挥健身器材在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
1.工作目标
加快解决器材配建有关问题、保障人民群体的合法健身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满意度。
2.主要任务
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意见》精神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属地管理,明确各自责任,严格规范器材配建管理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保障更有力、运转更高效的器材配建管理工作机制。二是对器材配建管理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在对器材进行全面摸排的基础上,理清底数,查找短板,建立台账,纳入清查范围的主要是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配建在社区(行政村)、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的器材,包括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器材、全民健身路径器材。三是进一步规范器材配建管理工作。要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加强对器材安装验收的监管、保证器材质量和使用安全、抓紧对问题器材进行整改、提高器材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