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改造建设健身设施。要统筹体育和公共卫生、应急避难(险)设施建设,推广公共体育场馆平战两用改造,在公共体育场馆等新建或改建过程中预留改造条件,强化其在重大疫情防控、避险避灾方面的功能。有关改造应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支持建设符合环保和安全等要求的气膜结构健身馆、装配式健身馆。已建成交付和新建改建的健身设施,要严格用途管理,防止挪作他用,打造全民健身新载体。
(六)、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室外健身设施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各相关方协商依法确定健身设施产权归属,建成后5年内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归属和功能用途。社会力量可申请利用尚未明确用途的城市空闲土地、储备建设用地或者已明确为文化体育用地但尚未完成供地的地块建设临时性室外健身设施。
(七)、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力度。持续落实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政策,确保开放服务符合相关要求。加强对公共场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工作的监管,确保健身设施符合应急、疏散和消防安全标准,保障各类健身设施使用安全。采取必要激励机制,推动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对校园体育场地设施进行社会通道改造,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社会开放。新建的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在规划设计时,创造向社会开放的条件。在政策范围内鼓励各地区委托专业机构对符合对外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进行集中运营。推动公共体育场馆为学校开展体育活动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八)、加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推动社区全民健身发展。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配建社区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不得挪用或侵占。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新建小区实际和应急避难(险)需求配建健身馆等设施。社区健身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既有居住小区,要紧密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社区健身设施。不具备标准健身设施建设条件的,鼓励灵活建设非标准健身设施。要丰富社区体育赛事活动。培育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社区体育俱乐部等基层体育组织,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将国民体质监测、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等融入社区活动中,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全社会参与、多项目覆盖、各层级联动的社区运动会体系。鼓励指导推动社区自行组织体育赛事活动,引导群众参与体育健身。
(九)、加强公共体育场馆信息化建设。要建立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水平,运用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建立完善预约制度,免费向社会提供场馆预订、赛事报名、科学健身、健身培训等服务,建立健全体育场地、赛事活动及社会体育组织数据库,实现对外服务、对内管理、交流互动、资源共享功能,推进“互联网+健身”,实现自治区社区体育活动管理服务系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乌海市社区体育活动管理服务系统。并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及时调整入馆限额。对开放式室外健身设施,管理者要进行必要的人流监测,发现人员过度聚集时及时疏导。提高公共体育场馆服务适老化程度,推动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问题,方便老年人参与体育活动。开展线上居家健身活动,大力推广居家健身和全民健身网络赛事活动,普及运动健身知识,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激发群众健身热情,满足群众健身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