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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旅游市场营销奖励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6741W/2020-0406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文体旅游广电局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概       述: 乌海市旅游市场营销奖励办法(试行)
成文日期: 2017-04-06 00:00:00 公开日期: 2017-04-06 11:33:5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旅游市场营销奖励办法(试行)
作者:文体旅游广电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信息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按照市委、政府旅游优先发展的原则,广泛调动市内外旅行社和相关单位宣传推广乌海旅游、引进客源的积极性,扩大乌海旅游的市场影响力,努力推动乌海建设中国西部旅游集散地和国际特色旅游目的地,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在乌海市依法注册、纳税,并通过有关部门年检手续的旅行社、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及其它相关企事业单位。

   (二)组织国内外游客到乌海市旅游的组团旅行社,接待客源达到一定规模的,可申请客源接待年度总量奖励。

二、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实行旅行社组织大型旅游团队奖励。

1、旅游航班和包机团队。

    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市外游客乘坐航班在我市住宿1晚以上,游览我市2个以上收费景区,进出港在乌海机场,游客人数10人以上,按单程每人奖励40元,往返每人奖励80元(团队机票淡季3—6月、10—12月3折以上,旺季1—2月、7—9月4折以上);包机人数在50人以上,每人奖励100元。

2、旅游专列团队。

    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市外游客乘火车在我市住宿1晚以上,游览我市2个以上收费景区,人数达到300人以上的,每列补贴组织方3万元。

3、旅游大巴团队。

    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市外游客乘旅游大巴车在我市住宿1晚以上,游览我市2个以上收费景区,人数达到200人以上的,按照每人20元给予组团旅行社补贴。

  • 客源接待年度总量奖。

市内外旅行社组织市外游客来乌海旅游,在我市住宿1晚以上,游览我市2个以上收费景区,年度累计接待游客达到1000人以上的旅行社可申请年度客源接待总量奖励。年度累计人数达到1000—2000人次(含),奖励4万元人民币;年度累计人数达到2000—3000人次(含),奖励6万元人民币;年度累计人数达到3000—4000人次(含),奖励7万元人民币;年度累计人数达到4000—5000人次(含),奖励8万元人民币;年度累计人数达到5000人以上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

  • 年度排名奖。

    按照年度累计接待游客人次排名,对年度达到2000人以上,排名进入全市前3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四)实行促销活动奖励。

    1、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本地市民20人(含)以上参加的乌海“一日游”活动,租用本地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游览景区中2个以上的收费项目,消费总额不低于150元/人,登记身份证、电话、购买保险等,按照每人20元给予组团旅行社补贴。

2、鼓励取得旅游客运许可的企业,开通连接我市旅游景区、旅游集散地、乡村旅游点的客运专线,"照固定时间和线路运行,给予实际运营成本的适度补贴。

(五)实行媒体宣传推广奖励。

1、本市旅游企业在市外客源地城市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进行旅游形象宣传和广告发布,给予宣传费用10%的奖励,全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在市内的媒体发布旅游广告,给予宣传费用15%的奖励,全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 在腾讯网、新浪网、携程网、优酷等网站首页位置,通过通栏广告、视频贴片广告形式进行乌海旅游形象和广告宣传(且广告宣传必须链接至宣传内容页面),广告期实际点击率分别超过500cpm(50万次点击率)的奖励5000元;达到1000cpm(100万次点击率)的奖励1万元;达到2000cpm(200万次点击率)的奖励2万元;达到5000cpm(500万次点击率)的奖励5万元。

(六)实行大型节庆宣传奖励。

    对在我市进行市场化运作举办的国际化、国家级的大型会展、会议、演艺和旅游节庆等活动,引进外地游客500人以上,视其规模、品牌和效益,经市全域旅游发展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给予举办方5—10万元的奖励。

    (七)实行体育赛事奖励。

在我市自主举办国际国内的体育品牌赛事,参赛人数不少于500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服务于全民健身和旅游产品宣传的大型公益性比赛及传统品牌赛事,视体育活动规模、规格、活动资金投入总额度、活动持续时间,在安全办赛、社会效益评价为优的前提下,给予承办方赛事活动场地租赁、媒体宣传等资金投入总额50%以内的奖励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引进培育人才。

     1、导游员考取高级、中级导游资格的,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新获得或引进的全国、全区优秀导游员在我市从事导游工作,与本市旅游企业签订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0.5万元。

     2、持有外语导游证(仅限英、日、韩、俄、蒙等语种),并在我市从事导游工作与我市旅游企业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导游,合同期满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奖励申报要求

(一)受奖单位必须全年无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旅游投诉案件,按时完成各类旅游统计填报工作,积极配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等日常工作。

(二)对于所有零、负团费的游客人次一律不予奖励。

(三)除年度排名奖外,其它各奖项不重复奖励。

(四)团队旅游奖励实行按批次申报。组团旅游结束后,于次月15日前向市旅游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视同放弃奖励。

(五)旅行社在次年1月15日前申报客源输送总量奖励,未申报的,视同放弃奖励。

    (六)由市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政府信息办、法制办等部门成立项目评审监督工作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共同研究确定符合扶持政策的项目、奖励政策执行等具体情况,对符合扶持奖励范围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应的规定兑现奖励。

   (七)对享受奖励的单位在乌海市旅游体育局政务网上公布,接受行业监督及举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收回奖励资金,并取消其5年内申报奖励资格,并列入旅游企业黑名单。

 四、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每年预算中安排旅游专项奖励资金600万元整,设立“奖励资金专户”兑现奖励。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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