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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12月1日发布实施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6741W/2020-00012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文体旅游广电局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概       述: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12月1日发布实施
成文日期: 2017-11-20 00:00:00 公开日期: 2017-11-20 11:42:4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12月1日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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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12月1日发布实施。
    修订后的《条例》共有八章、六十九条,着眼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旅游资源开发、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重点工作,明确了内蒙古旅游业应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在立法指导思想、明确内蒙古旅游发展模式、旅游者合法权益保障、旅游安全监管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突破,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以全区旅游市场存在问题为导向,重点围绕景区品牌建设、市场秩序整顿,旅游安全等方面,提出要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增加了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供给、整合旅游资源、建立诚信体系等内容。二是关于边境旅游,对边境旅游的开展、边境旅行社的设立、边境领队的从业条件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三是关于危险性旅游项目,明确规定了经营骑马、乘驼、沙漠冲浪等旅游活动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投保相关责任保险;个人在景区提供骑马、乘驼、沙漠冲浪等服务,应当与景区签订合同;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与骑马、乘驼、沙漠冲浪等活动,应当选择符合以上要求的服务提供者。四是关于旅游投诉受理,明确了旅游主管部门是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并对投诉的受理程序和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五是关于旅游监督管理,增加了旅游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开展综合执法、旅游企业诚信管理、建立不文明游客记录、旅游投诉受理等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的出台是内蒙古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重要举措,是内蒙古旅游业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内蒙古旅游业依法兴旅、依法治旅工作迈上了新台阶,为进一步改善内蒙古旅游业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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