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旅行社招徕游客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6741W/2023-02994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办发〔2023〕11号 | ||||||
发文机构: | 文体旅游广电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旅行社招徕游客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05-12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05-16 17:56:23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业恢复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组织乌海市行政区域外游客来乌海旅游的旅行社实行奖励。
第三条 奖励申报主体为在国内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企业。
第二章 奖励项目及申报
第四条 经过审核具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或分社),在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组织乌海市行政区域外游客到乌海旅游人数达到100人次(含)以上,在我市至少住宿一晚且游览1家以上收费景区的,可申请招徕奖励,奖励标准为100元/人次。
第五条 奖励申报分首次申报和后续申报,首次申报时,需组织游客累计达到100人(含)以上,后续申报对组织游客人数不作要求。
第六条 首次申报和后续申报均应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组织开展审核工作。
第七条 首次申报和后续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乌海市2023年旅行社招徕外地游客奖励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报主体有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正、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有效期内的旅游责任险保单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三)旅行社同业合同、与旅游运输企业签订旅游车辆租赁合同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四)与游客签订的电子合同,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内签订并上传的合同为准(如申报企业为地接社,提供组团社在平台内与游客签订的电子合同证明);
(五)团队确认单、团队行程单及用车确认书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六)带团导游的电子导游证复印件,游客电子名单;
(七)游览凭证,包括景点门票原件或加盖景区公章的发票原件(查验)和复印件、景点内消费收据(发票)原件(查验)和复印件、酒店入住流水和发票原件(查验)和复印件、游客人身意外保险保单等证明材料;
(八)其他佐证材料。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应当就申报工作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第八条 申报主体应当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所有申报材料原件不得有涂改痕迹。
第三章 奖励审核
第九条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申报主体名单应当在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官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的,申报主体向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提供普通发票,并备注旅游招徕专项奖金。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根据专项奖励经费预算安排,按季度向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兑现奖金。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对奖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结果公示期内向市文体旅游广电局申请复审,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充分必要的佐证材料。经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审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各方反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应当坚持诚信经营的原则,依法执业,主动维护我市旅游形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并追缴当年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一)违反国家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
(二)申报单位在申报奖励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由于申报单位自身造成的服务质量过失,年度被投诉3次以上(含3次)或发生重大投诉事件的;
(四)其他取消奖励资格情况。
第十四条 对套取、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要收回已拨付的奖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招徕奖励奖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预算的审核、批复和监督管理由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项目申报、使用分配和实施管理由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附件:乌海市2023年旅行社招徕外地游客奖励资金申报表
附件:
乌海市2023年旅行社招徕外地游客
奖励资金申报表
申请企业基本信息 | ||||||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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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资金申请信息 | ||||||
招徕游客数( )人 | 申请奖励金额 ( )元 | |||||
开户行名称 | 开户账号 | |||||
企业申请承诺 | 本单位自愿申报,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文件中“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文旅消费”相关要求和《乌海市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办法(试行)》,我单位郑重承诺: 1.保证所填写的所有申报内容真实、完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虚报、漏报,所导致的一切纠纷由我单位负责处理,所产生的一切法律、经济后果完全由我单位承担。 2.保证不存在套取、骗取财政资金,挪用资金用于套利等活动,如违反承诺,愿意接受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置。 3.同意并接受乌海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决定,如有异议,服从乌海市文体旅游广电局的最终决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 ||||||
第三方 专业机构意见 | 经初审,该单位2023年内招徕外地游客,积极拓展客源市场,大力促进“引客入乌”,申报条件符合《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文件中“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文旅消费”相关要求和《乌海市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办法(试行)》,同意申请。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市文化和 旅游部门意见 | 经复审,该单位申报2023年招徕外地游客 人次,符合申报要求100人次,符合《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文件中“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文旅消费”相关要求和《乌海市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办法(试行)》,经组织审核、公示无异议,同意给予申报奖励 元。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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