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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发展群众体育的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6741W/2021-07316 发文字号: 乌健身发〔2021〕2号
发文机构: 文体旅游广电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乌海市《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发展群众体育的实施方案》
成文日期: 2021-11-26 00:00:00 公开日期: 2021-12-02 18:13:0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发展群众体育的实施方案》
作者:文体旅游广电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文件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健全高效的部门联动机制,完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顶层设计,增加健身设施有效供给,大力开展群众体育活动,争取到2025年有效解决制约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的瓶颈问题,使健身设施配置更加合理,形成群众普遍参加体育健身的浓厚氛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21〕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工作职责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工作,认真研究文件精神,要健全完善全民健身领导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调和政策对接,完善地区配套政策、制度和措施,制定工作计划、工作台账,明确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及完成时限,形成责任明确、分工合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各人民政府,市发改委、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民政住建局、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

二、建立健身设施基础台账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启动健身设施现状调查,对照相关标准规范和群众需求,摸清健身设施建设短板。系统梳理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以及可复合利用的城市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等其他设施资源,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非体育用地、非体育建筑目录。(责任单位:各人民政府,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发改委、教育财政民政自然资源住建农牧局、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以下均需各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三、制定五年行动计划,规范简化审核审批程序

   市发改委和各区要结合相关规划,明确各年度目标任务,组织编制涉及健身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划时,要征求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意见;在审核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要按照国家关于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的标准规范严格把关。各区要加大健身设施建设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简化、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健身设施项目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生态环境市文体旅游广电局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

  • 挖掘利用建设用地存量,发展群众体育

   严格按照国办发〔2020〕36号文件要求,盘活城市空闲土地。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城市空闲土地、公益性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在不妨碍防洪、供水安全等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在河道湖泊沿岸、湿地建设健身步道等。鼓励各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主要用途的前提下,以租赁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土地。倡导复合用地模式,鼓励复合利用土地建设健身设施。聚焦群众就近健身需要,优先规划建设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健身广场、小型足球场等健身设施,并统筹考虑增加应急避难(险)功能设置。对确有必要建设的大型体育场馆,要从严审批、合理布局,兼顾社区使用。(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发改委、教育财政民政住建农牧市水务局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

   五、鼓励改造建设健身设施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体育和公共卫生、应急避难(险)设施建设,推广公共体育场馆改造,在公共体育场馆等新建或改建过程中预留改造条件,强化其在重大疫情防控、避险避灾方面的功能。有关改造应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支持建设符合环保和安全等要求的气膜结构健身馆、装配式健身馆。已建成交付和新建改建的健身设施,要严格用途管理,防止挪作他用,打造全民健身新载体。(责任单位: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卫健委、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六、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室外健身设施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各相关方协商依法确定健身设施产权归属,建成后5年内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归属和功能用途。社会力量可申请利用尚未明确用途的城市空闲土地、储备建设用地或者已明确为文化体育用地但尚未完成供地的地块建设临时性室外健身设施。(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七、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力度

   持续落实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政策,确保开放服务符合相关要求。加强对公共场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工作的监管,确保健身设施符合应急、疏散和消防安全标准,保障各类健身设施使用安全。采取必要激励机制,推动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对校园体育场地设施进行社会通道改造,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社会开放。新建的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在规划设计时,创造向社会开放的条件。在政策范围内鼓励各地区委托专业机构对符合对外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进行集中运营。推动公共体育场馆为学校开展体育活动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服务。(责任单位: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财政教育应急管理局

   八、加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推动社区全民健身发展

   各区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配建社区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不得挪用或侵占。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新建小区实际和应急避难(险)需求配建健身馆等设施。社区健身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既有居住小区,要紧密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社区健身设施。不具备标准健身设施建设条件的,鼓励灵活建设非标准健身设施。要丰富社区体育赛事活动。培育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社区体育俱乐部等基层体育组织,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将国民体质监测、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等融入社区活动中,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全社会参与、多项目覆盖、各层级联动的社区运动会体系。鼓励指导推动社区自行组织体育赛事活动,引导群众参与体育健身。社区要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履行全民健身设施管护职责,对存在安全隐患、老旧损毁、超期服役的设施协调督促供应商等积极予以处理解决。(责任单位:住建自然资源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应急管理局、市民政

   九、加强公共体育场馆信息化建设

   各区建立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水平,运用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建立完善预约制度,免费向社会提供场馆预订、赛事报名、科学健身、健身培训等服务,建立健全体育场地、赛事活动及社会体育组织数据库,实现对外服务、对内管理、交流互动、资源共享功能,推进“互联网+健身”,实现自治区社区体育活动管理服务系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乌海市社区体育活动管理服务系统。并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及时调整入馆限额。对开放式室外健身设施,管理者要进行必要的人流监测,发现人员过度聚集时及时疏导。提高公共体育场馆服务适老化程度,推动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问题,方便老年人参与体育活动。开展线上居家健身活动,大力推广居家健身和全民健身网络赛事活动,普及运动健身知识,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激发群众健身热情,满足群众健身需求。(责任单位: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卫健委、市委网信办、大数据中心)

乌健身发〔2021〕2号乌海市《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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