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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的法律条款(摘录)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18日 来源:乌海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浏览次数:

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的法律条款(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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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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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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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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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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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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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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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七条:

     民族乡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各族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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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三条:

    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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