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导游队伍素质,规范国家统一导游资格考试制度,根据《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导游人员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可以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员证》从事导游工作。
第三条 国家旅游局对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实行统一管理。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第二章 报名组织
第四条 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和报名事项在国家旅游局官网及有关文件中公布。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旅游局公告和有关文件,确定并公布本地具体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事项。
第五条 考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在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名地点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六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在办理报名确认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报名材料及填报内容不齐全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报名人员 补齐后另行办理报名手续;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报名手续的原因和情况;对于报名人员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手段 骗取报名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报名无效。
第七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报名工作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本地区报名情况上报国家旅游局。
第三章 考区考点和考场设置
第八条 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区是指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当年参加考试的人员所在区域划分的考试管理责任区。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当年应考人数及分布情况设置若干考区。考区设置应当相对集中。考区下设置若干考点。
第九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报名结束后的30日内将本地区考区、考点、考场的设置、考场的标准人数、应试人员准考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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