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入贯彻中央、自治区及我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业恢复发展,提振市场信心,参考《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招徕区外游客入内蒙古奖励政策》,对招徕外地过夜游客的市内旅行社给予奖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乌海市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社会的参与度,提高实施意见编制的科学性、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乌海市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办法》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
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25日
参与方式:
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等形式发送。
联系电话:0473-8992261
电子邮箱:1169617259@qq.com
谢邀社会各界踊跃参与,为《乌海市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办法》出谋划策!乌海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将认真梳理研究汇总,在实施办法编制中予以参考采纳。
乌海市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业恢复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组织乌海市行政区域外游客来乌海旅游的旅行社实行奖励。
第三条 奖励申报主体为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和旅行社分社。
第二章 奖励项目及申报
第四条 经过审核具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或分社)累计组织乌海市行政区域外游客到乌海旅游人数达到100人次(含)以上,在我市至少住宿一晚且游览1家以上的收费景区的,可申请招徕奖励,奖励标准为100元/人次。
第五条 奖励申报分首次申报和后续申报,首次申报时,需组织游客累计达到100人(含)以上,后续申报对组织游客人数不作要求。
第六条 首次申报和后续申报均应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至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市文体旅游广电局组织开展审核,每季度发放招徕奖励。
第七条 首次申报和后续申报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乌海市旅行社招徕区外游客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申报主体有效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正、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有效期内的旅游责任险保单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三)旅行社同业合同、与旅游运输企业签订旅游车辆租赁合同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四)与游客签订的电子合同,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内签订并上传的合同为准(如申报企业为地接社,提供组团社在平台内与游客签订的电子合同证明);
(五)团队确认单、团队行程单及用车确认书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六)带团导游的电子导游证复印件,游客电子名单;
(七)游览凭证,包括景点门票原件或加盖景区公章的发票原件(查验)和复印件、景点内消费收据(发票)原件(查验)和复印件、酒店入住流水和发票原件(查验)和复印件、游客人身意外保险保单等证明材料;
(八)其他佐证材料。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应当就申报工作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第八条 旅行社应该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所有申报材料原件不得有涂改痕迹。
第三章 奖励审核
第九条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名单应当在文体旅游广电部门官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期收到举报、投诉或者异议,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取消奖励资格。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应当坚持诚信经营的原则,依法执业,主动维护我市旅游形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并追缴当年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一)违反国家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
(二)申报单位在申报奖励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由于申报单位自身造成的服务质量过失,年度被投诉3次以上(含3次)或发生重大投诉事件的;
(四)其他取消奖励资格情况。
第十三条 对套取、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要收回已拨付的奖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招徕奖励奖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预算的审核、批复和监督管理由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项目申报、使用分配和实施管理由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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